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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彩网_沙巴体育app-唯一官网: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体彩网_沙巴体育app-唯一官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中国体彩网_沙巴体育app-唯一官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中国体彩网_沙巴体育app-唯一官网:城乡规划委员会2019年度第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体彩网_沙巴体育app-唯一官网: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中国体彩网_沙巴体育app-唯一官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建设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新建、拆建、扩建和改建供其家庭成员居住和使用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一户一宅、规定面积”的原则。

第四条  本县个人住房建设规划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域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全县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人住房建设的审批职责、流程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审批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

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个人住房建设的批后监管工作。

 

第三章  规划分级控制

 

第八条  个人住房建设规划实行分级控制。一级控制区为棚户区改造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区域;二级控制区为棚户区改造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区域以外,城市建成区以内的区域;三级控制区为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区域,各镇镇区规划范围以内的区域;四级控制区为村庄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区域按县政府年度计划实施。

城市建成区范围东至甘沟口,西至冯家湾路口(小石沟),南至山坡,北至苍龙山脚。

县城规划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控制。

县辖各镇按照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控制。

    第九条  一级控制区原则禁止个人住房建设。

    第十条  二、三、四级控制区内的个人住房建设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二级控制区为严格控制区域,个人住房建设不得在成片土地上申请新建零星住宅;确因住房困难需要建设的,可申请进行旧房拆建或者利用建成区范围内的零星空地建房;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需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

(二)三、四级控制区内的个人住房建设可以申请新建、拆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但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建成区空闲地和周边的丘陵坡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二、三、四级控制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一)已列入实行统一开发的区域;

(二)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四)因城乡发展需要实行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四章  规划审批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立足于城市可持续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

城市规划区个人新建房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配套建设”的原则,鼓励集中连片建设城市新村和住宅小区。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规划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日照、工程管线、文物保护及公共安全等要求,实行分级控制区审批标准。

(一)一级控制区内的个人住房建设,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二)二级控制区内的个人住房建设,按以下标准执行:

每户用地面积原则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建筑层数根据家庭人口及宅基地相邻情况等合理确定,原则不得超过6层,建筑密度原则不大于80%,底层层高超过4.9米的按两层计算,标准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2米,建筑高度(有女儿墙的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点,无女儿墙的由室外地坪计算至屋面檐口,有坡屋顶的由室外地坪计算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本条下同)控制在22米以下。

(三)三级控制区内的个人住房建设,按以下标准执行:

每户用地面积原则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建筑层数根据家庭人口及宅基地相邻情况等合理确定,原则不得超过5层,建筑密度原则不大于80%,底层层高超过4.9米的按两层计算,标准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2米,建筑高度控制在19米以下。

(四)四级控制区内的个人住房建设,按以下标准执行:

每户用地面积原则不得超过267平方米(四分),建筑层数根据家庭人口及宅基地相邻情况等合理确定,原则不得超过3层,建筑密度原则不大于60%,底层层高超过4.9米的按两层计算,标准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2米,建筑高度控制在13米以下。

(五)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形的个人住房建设规划审批标准按照县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近期规划建设的;

(二)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的;

(四)影响交通(包括影响邻居出入通道)的;

(五)占压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让红线要求的;

(六)产权不明,四邻有纠纷的;

(七)影响城市防洪防汛的;

(八)与城市公共设施有矛盾的;

(九)侵占城市公共绿地的;

(十)影响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保护的;

(十一)供电高压走廊范围之内的;

(十二)紧靠易燃易爆源,属禁建范围以内的;

(十三)公路沿线控制区范围内的;

(十四)其他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鼓励在村(居)委会、社区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个人,依照城市规划联合修建单元式自用住宅楼。

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由社区(村委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二、三、四级控制区内个人使用宅基地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结合《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标准执行。

村庄内的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及其他空地属集体所有,公共使用,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建设的外观、色彩应充分体现民居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风格应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历史文化内涵。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二、三级控制区内的个人住房建设,规划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个人住房建设条件的用户,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或《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及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范围、规划条件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用地权属文件后,须在有效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级控制区内的个人住房建设,规划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个人住房建设条件的用户,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或《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及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范围、规划条件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办)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所在镇(办)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由镇(办)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由镇(办)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一条  县城和省级重点镇规划区范围的个人住房建设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商洛市城市基础实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18号)执行。

    

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住房建设应当严格遵守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确保住房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镇(办)、村(社)、村民小组应对个人建房户进行质量安全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执行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我县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县自然资源局可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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