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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彩网_沙巴体育app-唯一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体彩网_沙巴体育app-唯一官网: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中国体彩网_沙巴体育app-唯一官网: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体彩网_沙巴体育app-唯一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8日

中国体彩网_沙巴体育app-唯一官网: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财政部门监督办法》《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国体彩网_沙巴体育app-唯一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财政转移支付和本级安排的各类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财政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预算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负责本部门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所属预算单位业务指导管理工作,发挥主管部门财务监管主体责任,规范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三)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并严格执行会计业务的法律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依法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遵循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开展会计活动。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县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八条 财政收支预算编制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县相关要求,做好财力测算并统筹安排,确保国家政策落实的财力保障。

第九条 财政收入根据经济形势、政策调整、经济发展目标和省市指导意见等因素,科学预测,合理测算,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

第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应当加强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资金及时解缴入库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占用、挪用非税收入,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预算编制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全面实施零基预算管理,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公共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应由部门按保障范围、标准全额纳入年度预算,资金不足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公共事权转移支付结余,按一般转移支付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并按照轻重缓急等排序,突出保障重点。新增项目预算安排要进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不得因新上项目形成政府债务。

第十五条 预算项目库分人员类、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其中:人员类按照组织、人社部门政策规定据实编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政策标准执行到位;运转类实行分类分档、定员定额管理;特定目标类按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安排要突出重点,坚持“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不留硬缺口。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精打细算,严控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

第十七条 严格债务控制。除发行政府债券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规范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加强国有企业预算收支、财务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县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县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在20日内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按预算公开的要求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各预算单位严禁违规将资金转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严禁以拨代支、虚列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执行。非税收入全部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收缴,支出预算除有明确规定的采用其他支付方式以外, 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实行电子化集中支付,全流程监控。

第二十二条 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按程序进行项目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上级新增下达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用于统筹预算收支平衡。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上级新增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明确到具体部门、项目的,由财政部门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预算资金;资金或公共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资金预算,按项目进度拨付。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新增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严格按照一般债券资金管理规定使用,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一般债券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专项债券资金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机制,实现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管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到期本息偿付。

第二十七条  严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县级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再结转下年;对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中结余资金、连续两年未形成支出的结转资金以及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资金,除另有政策规定外,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对上级下达专项转移支付等项目,且已通过本级资金等其他资金安排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各镇(办)、各部门(单位)必须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业务经费等临时性经费支出。对各镇(办)、各部门(单位)未经县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以及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等造成的预算超支,一律不予追加预算。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出台新的增支政策和需追加预算支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办理。

(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文件要求,涉及的民生补助、工资正常晋升等增支事项,按规定标准、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其他临时性事务增支事项,由各镇(办)、各部门(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经县政府批转后,由财政部门按批示意见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申报预算调整项目的同时,按预算细化要求,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分类应当编列到款。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的增支事项,通过新增财力安排,严格按程序调整。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镇(办)、各部门(单位)编制预算时,要突出绩效目标管理,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及指标值,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安排的所有支出均需设立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安排预算。

第三十四条 各镇(办)、各部门(单位)对新增重大政策及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应加强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镇(办)、各部门(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财政预算一体化要求执行,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全过程跟踪监督,对偏离预期绩效目标较大、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三十六条 及时完成绩效评价,如期上报评价报告。各镇(办)、各部门(单位)应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项目支出自评报告和部门整体资金支出评价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重大政策、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再评价,同时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各镇(办)、各部门(单位),作为下年度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独立实施,财政部门应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 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综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差的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项目予以调整,低效无效项目资金一律削减,对不应安排的坚决取消,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依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项目绩效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绩效问责,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条 重大政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向县政府报告,作为预算编制和完善政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对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并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纪委监委负责对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 各镇(办)、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主动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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